Licence No: 353275


國 家 : 台灣
生 效 日 期 : 2005-04-06
電 話 號 碼 : 2525 1478
地 址 : 金 鐘 力 寶 中 心 , 1 期 4 樓 ( 港 澳 同 胞 ) / 40 樓 ( 外 國 護 照 )
辨 公 時 間 : 0900-1700 ( 星 期 一 至 五 ) / 0900-1200 ( 星 期 六 )

証件類別
簽証
簽
証
表
格
近
照
身份證
工
作
天
証件所須
有效日期
簽証及
手續費
可停留期限
初次申請
須
1
1
正本
18
6個月
270
90日
再次申請
須
1
1
副本
12
6個月
270
90日
多次証加簽
須
-
0
-
3
6個月
270
90日
台灣護照
須個別查詢
-
0
-
0
-
-
臨時入境証
須
証件正本
0
副本
3
6個月
200
14日
外國護照
須自行辦理
1
1
-
3
6個月
-

 

附 加 文 件
:

上 列 收 費 已 包 括 辦 理 簽 証 之 費 用 及 本 公 司 代 辦 有 關 申 請 所 徵 收 之 手 續 費

初 次 及 再 次 申 請 須 注 意 事 項 :
1. 身 分 證 上 必 須 有 出 生 年 、 月 、 日 ( 填 寫 < 聲 明 > 一 份 或 有 顯 示 月 、 日 之 旅 遊 証 件 副 本 )
2. 十 二 歲 以 下 之 小 童 如 不 與 父 或 母 親 同 行 , 於 申 請 時 須 額 外 提 交 父 母 同 意 書 及 父 母 之 身 分 證 副 本
3. 所 有 申 請 人 仕 必 須 具 港 澳 永 久 居 民 身 分 資 格 , 在 港 澳 連 續 居 住 滿 四 年 或 以 上 方 可 接 受 申 請
4. 如 申 請 人 曾 經 更 改 名 字 , 須 提 交 改 名 契 副 本 或 入 出 境 改 名 記 錄 ( 於 香 港 入 境 處 辦 理 )
5. 十 一 歲 以 下 小 童 須 提 交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出 世 紙 副 本
6. 學 生 必 須 額 外 提 交 學 生 証 或 學 生 手 冊 副 本 方 獲 接 受 辦 理
7. 申 請 人 繳 交 之 照 片 必 須 為 三 個 月 內 之 彩 色 近 照 ( 照 片 背 景 必 須 為 白 色 ) 方 獲 接 受 辦 理

多 次 証 加 簽 申 請 人 必 須 交 回 有 效 之 台 証 辦 理 有 關 加 簽 申 請

多 外 國 護 照 ( 豁 免 入 境 簽 証 除 外 ) , 須 自 行 辦 理 , 提 供 參 團 全 數 收 條 、 經 濟 証 明 ( 如 能 提 供 者 )

台灣臨時入境証 (網絡簽證)

(有效期為3個月,可入境2次,每次停留時間只限14天)

** 申 請 人 必 須 持 有 香 港 BNO 、 香 港 CI 、 香 港 或 澳 門 特 區 護 照 **

適用對象
● 持 有 有 效 之 單 次 、 逐 次 加 簽 或 多 次 多 出 境 証 ( 簡 稱 台 証 ) 者

● 曾 經 許 可 進 入 台 灣 者 ( 見 註 解 )

● 香 港 或 澳 門 出 生 ( 証 件 出 生 地 欄 必 須 註 明 )

註 解 :
- 於 1983 年 或 以 後 , 曾 經 以 電 腦 系 統 發 出 之 台 証 前 往 台 灣 之 旅 客
- 於 1983 年 前 , 必 須 出 示 舊 台 証 , 並 能 清 楚 查 看 入 或 入 出 境 日 期 ; 如 未 能 提 供 者 , 須 自 行 到 香 港 中 華 旅 行 社 辦 理 入 出 境 日 期 證 明 書 ( 申 請 時 間 約 10 個 工 作 天 , 費 用 HKD37. )。

台灣臨時入境証應提交之文件(網絡簽證)

1) BNO、香港CI 、香港或澳門特區護照正本 (証件須有半年或以上之有效期 -以離開台灣日計)

2) 身分證副本
3) 如曾到台灣者,出示舊台証副本或入出境日期證明書副本
未曾到台灣者,須檢示証件上之出生地是香港或澳門或Hong Kong (No Proof)

4) 簽証及手續費HKD200.00

5) 所須工作天3日
  * 如証件上沒有出生月、日,須填寫<聲明>一份或提供宣誓紙副本,有舊台証者可豁免

自行辦理<臨時入境証>應備之文件
1) 請登入以下網址辦理 http://www.immigration.gov.tw or http://www.gov.tw

2) 經許可後請持「電子收件編號」、「效期六個月以上之護照」及「身分證」至香港中華旅行 社、中華旅行社國際機場辦事處或澳門台北經濟文化中心領取臨時入境停留通知單,另繳付港幣五十五元。

自行辦理<落地簽証>應備之文件
1) BNO、香港CI、香港或澳門特區護照正本(証件須有半年或以上之有效期-以離開台灣日計)

2) 於14日內離境之回程機票
3) 如曾到台灣者,出示舊台証或入出境日期證明書
   未曾到台灣者,須檢示証件上之出生地是香港或澳門或Hong Kong (No Proof)

4) 填寫一份名為<臺灣地區(臨時停留)申請書>之表格

5) 費用NT 200

不適用落地簽証之情形
1) 申請人於台灣當局有犯罪或不良記錄
2) 於最近一年申請時,被拒獲台証申請
3) 停留時間多於14天

豁 免 入 境 簽 証
:
下 列 國 家 之 護 照 持 有 人 前 往 台 灣 可 豁 免 入 境 簽 証 ( 以 停 留 少 於 30 天 為 限 及 須 持 有 來 回 機 票 , 護 照 必 須 有 6 個 月 或 以 上 有 效 期 )
Austria 奧 地 利, Iceland 冰 島, Norway 挪 威, Australia 澳 洲, Ireland 愛 爾 蘭, Portugal 葡 萄 牙, Belgium 比 利 時, Italy 意 大 利, South Korea 南 韓, Brunei 汶 萊, Japan 日 本, Singapore 新 加 坡, Canada 加 拿 大, Liechtenstein 列 支 敦 士 登, Spain 西 班 牙, Costa Rica 哥 斯 達 黎 加, Luxemboury 盧 森 堡, Sweden 瑞 典, Denmark 丹 麥, Malaysia 馬 來 西 亞, Switzerland 瑞 士, France 法 國, Malta 馬 耳 他, United Kingdom 英 國, Finland 芬 蘭, Monaco 摩 納 哥, U.S.A. 美 國, Germany 德 國, Netherlands 荷 蘭, Greece 希 臘, New Zealand 紐 西 蘭

以上資料由台灣駐香港機構(中華旅行社)提供。

 

Copyright © 2008 尊尚旅遊.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bcchk.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