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cence No: 353275


國 家 : 泰國
生 效 日 期 : 2003-11-25
電 話 號 碼 : 2521 6481
地 址 : 香 港 中 環 紅 棉 路 8 號,東 昌 大 廈 8 樓
辨 公 時 間 : 0930-1200 -入証,1400-1530 -出証 (星期一至五)

証件類別
簽証
簽
証
表
格
近
照
身份證
工
作
天
証件所須
有效日期
簽証及
手續費
可停留期限
香港C.I.
須
1
1
副本
3
6個月
HKD$ 350
60日
香港D.I.
須
1
1
副本
3
6個月
HKD$ 350
60日
香港特區護照
不須
-
0
-
0
6個月
-
30日
中國護照 **
須
3
3
副本
3
6個月
HKD$ 350
30日
葡國護照
不須
-
0
-
0
6個月
-
30日
台灣護照 ***
須
1
1
副本
3
6個月
HKD$ 350
30日
澳門特區護照
不須
-
0
-
0
6個月
-
30日
澳門特區旅行證
須
1
1
副本
3
6個月
HKD$ 350
60日
BNO
不須
-
0
-
0
6個月
-
30日

 

附 加 文 件
:

上 列 收 費 已 包 括 辦 理 簽 証 之 費 用 及 本 公 司 代 辦 有 關 申 請 所 徵 收 之 手 續 費

附 加 資 料 :
1. 凡 於 泰 國 出 生 之 申 請 人 (獲 簽 証 豁 免 權 之 護 照 除 外) , 須 自 行 前 往 泰 國 領 事 館 辦 理 有 關 簽 証
2. 凡 於 柬 埔 寨 、 越 南 及 寮 國 出 生 之 申 請 人 (獲 簽 証 豁 免 權 之 護 照 除 外) , 須 額 外 提 交 一 份 由 入 境 事 務 處 簽 發 之 身 份 事 項 証 明 書

** 中 國 護 照 - 須 額 外 提 交 公 司 放 假 信 、 香 港 僱 員 簽 証 ( 中 國 外 派 香 港 工 作 人 仕 ) 之 停 留 日 期 由 出 發 日 起 必 須 有 三 個 月 或 以 上 之 有 效 期

*** 台 灣 護 照 - 須 額 外 提 交 律 師 紙 (即 來 港 証 明 文 件) 副 本 及 有 效 期 六 個 月 或 以 上 之 來 港 簽 証

中 國 護 照 及 台 灣 護 照 - 持 有 人 亦 可 選 擇 自 行 於 泰 國 曼 谷 、清 邁 、 合 艾 、 布 吉 島 及 烏 達 保 國 際 機 場 辦 理 落 地 簽 証,(只 限 停 留 泰 國 1 5 天), 申 請 手 續 如 下 :

一. 護 照 必 須 有 半 年 有 效 期 或 以 上
二. 繳 交 半 年 內 近 照 一 式 兩 張
三. 提 供 來 回 機 票
四. THB1,000.泰 銖

為 免 輪 後 須 時 , 如 非 緊 急 或 本 社 不 能 代 辦 之 申 請 , 請 叮 囑 客 人 盡 早 在 港 辦 妥 簽 証

豁 免 入 境 簽 証
:
下 列 國 家 之 護 照 持 有 人 前 往 泰 國 可 豁 免 入 境 簽 証 :
Australia 澳洲, Austria 奧地利, Belgium 比利時, Brunei 汶萊, Brazil 巴西, Canada 加拿大, Denmark 丹麥, Finland 芬蘭, France 法國, Germany 德國, Greece 希臘, Indonesia 印尼, Ireland 愛爾蘭, Italy 意大利, Japan 日本 Korea 南韓, Kenya 肯雅, Luxembourg 盧森堡, Malaysia 馬來西亞, Netherlands 荷蘭, Norway 挪威, New Zealand 紐西蘭, Philippines 菲律賓, Portugal 葡萄牙, Singapore 新加坡, South Africa 南非, Spain 西班牙, Sweden 瑞典, Switzerland 瑞士, Turkey 土耳其, United Kingdom 英國, U.S.A. 美國

以上資料由泰國駐香港領事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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